2月20日,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公告,宣布暫停執行2015年1號公告關于執行藥品電子監管碼的有關規定。同時,發布了公開征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修訂的意見。聞此消息,藥品流通行業微信刷屏,喜大普奔,認為至此關于藥品電子監管碼的行業維權活動已取得正果,國家食藥監總局終于停止了在藥品監管方面的錯誤的行政管理方式。
從草案的修訂說明來看,最明顯的變化就是取消強制執行電子監管碼掃碼和數據上傳的要求,刪除“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,企業應當按規定進行藥品電子監管碼掃碼,并及時將數據上傳至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系統平臺”,以及“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,在售出時,應當進行掃碼和數據上傳”。同時,規范中新增了“藥品經營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建立藥品追溯制度,實現藥品來源可查、去向可追、責任可究”。守護百姓的生命健康,為人民提供安全的食品藥品,是每一個藥品經營企業和企業家們必須承擔的責任。作為良心企業,本著為社會負責的企業精神,不反對政府部門“有效、經濟、務實”的監管,但反對種種“不公平、沒必要、不應該”的禁錮。